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原中队长郑东松履职不到位问题。经查,2016年3月,郑东松担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大圩镇片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处理大圩镇南斗村大富豪门业和春杰工贸公司两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时,不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效解决相关污染问题。2017年4月14日,以区环保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郑东松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职务。2017年6月12日,经区环保
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东松同志行政警告处分。